为更进一步具体智能生产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于项目的的组织管理和工作流程,规范管理不道德,提升投资效益,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公布了《智能生产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于项目管理工作细则》,就的组织管理与职责、立项程序、项目实行与过程管理、竣工验收与绩效评价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智能生产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于项目管理工作细则》的通报工信厅装[2018]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为更进一步具体智能生产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于项目的的组织管理和工作流程,规范管理不道德,提升投资效益,我部的组织制订了《智能生产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于项目管理工作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求严肃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18年3月19日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更进一步具体智能生产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于项目的的组织管理和工作流程,规范管理不道德,提升投资效益,确保项目成功实行,根据《中国生产2025》的总体部署,依据《智能生产工程实行指南(2016-2020年)》、《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的组织积极开展智能生产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于工作的通报》国家智能生产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工业转型升级(中国生产2025)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限于于中央财政经费反对的智能生产综合标准化、智能生产新模式应用于等项目(以下全称专项)。第三条 专项目的建立健全国家智能生产标准体系,并在制造业重点领域宣贯实行。
培育推展智能生产新模式,减缓智能生产关键技术装备构建应用于。第四条 专项由工业转型升级(中国生产2025)资金不予反对,资金用于严格执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的组织积极开展智能生产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于工作的通报》(财建〔2016〕276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转型升级(中国生产2025)资金管理办法的通报》(财建〔2016〕844号)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的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研究解决问题专项的组织实行中的根本性问题,各司其职,联合前进专项的的组织实行管理。主要职责还包括:(一)重新组建专项专家咨询委,以公开招标方式确认第三方承托机构;(二)制订专项项目管理工作细则及其他涉及规定;(三)指导创建重点项目库;(四)审议并印发专项年度申报指南;(五)国家发改委专项项目的实施方案;(六)的组织积极开展项目的评估检查;(七)协商解决问题实行过程中的根本性问题。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总称省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中央直属企业按属地化原则管理)负责管理专项的明确的组织实行,确保专项成功实行并已完成预期目标。
主要职责还包括:(一)负责管理本地区单位项目的论证和申报;(二)负责管理的组织本地区单位项目的监督检查;(三)的组织本地区单位项目的竣工验收;(四)监督项目补助金资金的用于,并明确提出先前补助金资金申请人;(五)批准后符合规定的专项项目调整;(六)实施项目实行的涉及承托条件。第七条 专项专家咨询委负责管理因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作好专项的明确的组织实行工作。主要职责还包括:(一)在重点项目库基础上融合行业发展情况明确提出年度申报指南建议;(二)明确提出专项评审和竣工验收标准;(三)参予专项项目的竣工验收与抽验;(四)确认专项项目的责任专家;(五)负责管理专项项目之间的技术协商;(六)对专项实行中的根本性问题展开咨询、论证、建议。
第八条 第三方承托机构明确负责管理因应专项实行的过程管理和其他日常工作,主要职责还包括:(一)研究明确提出专项的组织管理、评审细则、设施政策等建议;(二)创建专项项目评审专家库,并的组织项目的评审,对项目有关材料展开文档管理;(三)创建并确保专项项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四)因应积极开展项目监督检查;(五)积极开展项目成果的总结与宣传推展;(六)因应已完成专项其他涉及管理工作。第九条 专项项目实施行政、技术双负责人制度,法人单位是项目实行的责任主体。由标准团队分担综合标准化项目,由联合体分担新模式应用于项目。
项目分担单位主要职责还包括:(一)按照国家发改委的实施方案所确认的各项任务及目标,的组织项目实行队伍,实施设施承托条件;(二)严格执行专项有关管理规定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编报专项经费收支,报告经费用于情况,拒绝接受指导、检查并因应评估和竣工验收工作;(三)编报项目年度继续执行情况,及时报告项目继续执行中经常出现的根本性问题,递交项目竣工验收的全部文件资料。第三章立项程序第十条 依据《智能生产工程实行指南(2016-2020年)》的总体部署,融合技术发展和市场需求,由专项专家咨询委明确提出年度申报指南建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公布年度项目申报通报。第十一条 各省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年度通报拒绝,的组织本地区单位(不含中央企业)积极开展项目申报,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引荐项目。
项目申报文件密级拒绝为公开发表。第十二条 第三方承托机构坚决公平、公开发表、公正的原则,按照竞争筛选方式,依据下列程序的组织专项评审。
(一)专项评审由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部分构成,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分担单位转入实质审查,实质审查使用评审专家综合评分的方式展开,适当时可展开现场审查,根据专家评分结果确认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编成项目分担单位和经费建议报告;(二)评审专家从专项评审专家库中随机产生,还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三)创建项目评审监督机制。严格执行专家规避制度;在实质审查阶段成立观察员席位,省级主管部门和当年度转入项目评审的单位可申请人派遣代表沦为观察员。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就项目和资金决定方案与财政部协商一致后,展开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审批。
公示期剩,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对项目分担单位国家发改委项目实施方案或任务书。项目分担单位不应按国家发改委文件新的编成项目实施方案或任务书,并经第三方机构的组织专家审核后,展开备案。第四章项目实行与过程管理第十四条 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项目的的组织实行工作,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检查、敦促项目涉及设施条件的实施,保证项目按计划实行,并于每年12月25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项目实行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中期检查制度,主要采行实地检查、会议审查、稿件材料等方式。各省级主管部门的组织专项项目的中期检查,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请示检查结果。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中期检查结果展开抽验。第十七条 项目在实行过程中经常出现以下必须调整的情况,项目分担单位不应向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表示同意后实行。
其他情况应以未予调整。(一)项目总投资调整幅度不多达10%;(二)项目因兼并重组等原因导致实行主体再次发生更改;(三)标准团队和联合体的成员单位有个别调整;(四)项目已完成时间比实施方案或任务书国家发改委时间推迟十二个月以内;(五)其他合乎《关于更进一步完备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可予调整的情况。第十八条 对不如期请示年度实行情况,以及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拒绝项目分担单位限期排查。
排查不力的项目,视情节分别依法依规给与通报批评、只得已拨给经费、中止专项申报资格等处置。第十九条 强化信用管理,创建专项项目诚信档案。
对项目分担单位及项目责任人、专家、机构等在专项实行中的信用情况展开客观记录,并作为参予专项活动的重要依据。第五章竣工验收与绩效评价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以国家发改委的项目实施方案或任务书为依据,对项目任务的已完成情况、经费管理和用于情况、项目智能化水平及对自律高效率核心智能生产装备的造就、项目成果在产业的推广应用、知识产权的构成和管理等层面展开考核与评价。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申请人必需同时不具备以下条件:(一)全面完成国家发改委的实施方案或任务书的各项内容;(二)超过国家发改委的实施方案或任务书的技术指标和预期目标;(三)已完成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四)有根本性调整的项目需开具调整国家发改委意见。第二十二条 项目分担单位不应在项目已完成后60天内,向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递交项目竣工验收及先前补助金资金申请书(格式闻附件1)。
竣工验收过程中不应递交以下文件资料:(一)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格式闻附件2);(二)项目经费收支报告(格式闻附件3);(三)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具的项目总投资收支审计报告;(四)项目所获得主要成果一览表及证明材料(格式闻附件4);(五)项目实施方案及其他有关国家发改委文件。(六)分担单位对所获取材料(还包括电子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管理的声明。
第二十三条 各省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不应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人30天内的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主要采行专家会议评审和实地考察方式,视具体情况可采行检验测试、稿件资料、征询用户意见等方式。第二十四条 各省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管理重新组建不少于7人的项目竣工验收专家组,专家组成员还包括技术、管理、财务和其他方面的专家,竣工验收专家应以从专项专家库中挑选。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以国家发改委的实施方案为依据,竣工验收内容还包括(但不仅限于):(一)项目分担单位否按照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工作;(二)项目的技术性能否超过项目申报目标或实施方案目标;(三)项目成果及应用于情况;(四)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五)专项资金否实施做到,否用于合规;(六)项目积极开展中否不存在根本性安全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六条 竣工验收专家组通过现场听取汇报、稿件材料、实地考察的方式,对项目已完成情况、试验检验结果及经费用于情况等展开考核,得出项目竣工验收的综合评价,构成月的竣工验收结论意见。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结论分成通过竣工验收、不通过竣工验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未予通过竣工验收:(一)项目目标任务未完成实施方案或任务书预期目标;(二)所获取的竣工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现实,不存在弄虚作假;(三)予以批准后,项目分担单位、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等再次发生更改;(四)多达实施方案规定的已完成时间十二个月内未完成,并且事前并未提出申请和解释;(五)经费用于不存在相当严重问题。
第二十八条 并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结论通报后的三个月之内已完成排查工作,再度明确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人。仍并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按竣工验收不通过处置。第二十九条 项目分担单位如不存在掩饰有关情况、获取欺诈材料或拒绝接受获取涉及材料、拒绝接受按管理部门拒绝排查或在专项资金的用于过程中不存在囤积、挤占、侵吞或私自调整等相当严重问题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依法依规撤消项目和资金申请人,情节严重者只得已拨给资金,并将告诉有关部门,将其划入不良信息记录,五年内不容许再度申报智能生产专项项目,并依法追究涉及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规定和专项实行具体情况,委托第三方承托机构按照一定比例对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在竣工验收后1-2年内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构成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内容还包括项目已完成后带给的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效益情况。第六章所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专项实行过程中构成的成果、知识产权和资产按国家涉及管理规定继续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智能生产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于项目管理工作细则(暂行)》(工信厅装〔2016〕177号)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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