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油气资源税政策调整对油企影响几何加到时间:2014-10-22原文公开发表:2014-10-22人气:7对石油企业的总体税负影响并不大,不利于更进一步完备石油税费制度、优化企业税收环境、提高企地关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公布《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报》,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政策,清扫规范涉及收费基金,从12月1日起继续执行。可行性分析,此次资源税费政策调整对石油企业的总体税负影响并不大,不利于更进一步完备石油税费制度、优化企业税收环境、提高企地关系。
此次资源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清费正税、优化税制结构,前进依法治税,理顺中央和地方税收关系,重点解决问题酬劳重税重、税费结构不合理、反复征税等问题。对石油企业的影响,有利有弊,总体看利大于弊。清费立税,完备资源税费体制,不利于营造较好的财税环境。
我国资源类税费不存在反复征税问题,酬劳小于税,还包括资源税、石油尤其收益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等石油行业资源类税费,以及土地使用税、耕地闲置税、水资源酬劳等通行资源类税费,企业税收负担重。其中,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税对象和性质完全相同,同时征税资源税和矿调补,实质上构成了对企业的反复征税,导致资源税费关系的失调。
此次国家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划归资源税,并全面清扫牵涉到煤炭、原油和天然气的收费基金,将更进一步完备我国石油行业税费体制,为企业创建统一公平的税收环境。修改税费征缴方式,不利于防止多头管理,减少企业税费征管成本。改革前,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分别由有所不同的管理部门征税。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税,管理较为规范;而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税,管理层级简单,征管可玩性较小。
矿产资源补偿费划归资源税后,将统一由税务机关征税,可避免多头管理,减少征管可玩性,为企业营造更为规范的税收征管环境。此外,企业需要多头交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并拒绝接受多方检查,有效地减少税收征管成本和开销。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重新分配,不利于企地关系提高。根据我国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资源税除海洋石油归中央外,其他皆归地方;而矿产资源补偿费则全额交纳中央金库,年终按照一定比例中央与地方分为,即中央与省、直辖市的分为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的分为比例为4∶6。
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划归资源税后,减少的税收收入将必要归地方所有,有助建构地方税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填补地方政府因营改增而增加的财政收入,从而提高企地关系。从税负看,资源税改革对石油企业整体税负影响并不大,总体税费开销基本维持恒定。
改革后,资源税税率由5%提至6%,增幅为20%;各油气田综合减征亲率也比改革前提升了20%,增幅非常。意味著此次资源税调整,一方面维持原先5项优惠政策恒定,另一方面矿调补划归后,也同等程度享用资源税5项优惠,反映改革前后维持企业税负基本恒定的改革思路。对于资源禀赋劣的油气田,改革前享用矿调补优惠政策较多,改革后或将产生减税。而对于改革前无矿补优惠政策的油气田,改革后,综合减征亲率的提升相等于划归资源税的1%原矿调补部分也享用了5项优惠政策,实际征收率上升,整体税费不会增加。
鉴于国内石油资源减缓劣质化趋势,建议国家根据陆上油气田企业原油、天然气品质和产品结构的实际变化情况,动态及时调整综合减征亲率和实际征收率。未来,比照此次矿调补划归资源税调整思路及清费立税原则,国家也可将尤其收益金划归资源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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